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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請人  誠功企業社即畢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且伊至今未能找到原支票,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民國114年9月30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17號卷宗、司法院網站公告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106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新台幣)

1
朔東營造有限公司 卜友媜
元大銀行平鎮分行
114年8月31日
100,089元
AH6643076
誠功企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