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傑莨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9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114年度司催字第199號民事裁定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1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劉玉枝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12月31日
95,405元
CP2182983
傑莨開發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