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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蔡惠芬  
代  理  人  劉志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表: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293929-2

1
16

2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369113-7

1
12

3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445028-3

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