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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陳淑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2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1
翔盛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程萬里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崁分行
114年11月10日
1,231,154元
ZN8299205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