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格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1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5號案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2月2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12月2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