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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盧達巷  
代  理  人  盧采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民國114年10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催字第176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7-21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昕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01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30601
9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