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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張世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4年度催字第210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股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4年12月8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而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93-NX-15147-5
348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