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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賴清順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以114年度催字第212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12月15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12月15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冬 鈺
股票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2ND022525
 1
1000
 2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2ND022526
 1
1000
 3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2ND022527
 1
1000
 4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2ND022528
 1
1000
 5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2ND022529
 1
1000
 6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2ND022530
 1
1000
 7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2ND022531
 1
1000
 8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33172
 1
1000
 9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33173
 1 
1000
 10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8ND039233
 1
1000
 11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D043739
 1
1000
 12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1172
 1
999
 13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2598
 1
799
 14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3970
 1
815
 15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5347
 1
567
 16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6615
 1
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