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杜中堅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
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三、
經查,
附表所示
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11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公示催告程序專區
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114年度司催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可佐,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
無訛。因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