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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杜中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三、經查,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11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114年度司催字第255號民事裁定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17056-6
1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