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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簡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同法第547條亦有明文。次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準此,所公告之公示催告裁定須與證券記載之內容相互一致,方能使利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又股票之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等記載事項,若有一不同時,其所表彰之證券權利即同一,是在宣告股票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中,如於股票號碼等事項有一項以上之記載錯誤,因該公示催告之證券權利與原聲請之權利,內容並非同一,即難認該公示催告程序為法。  
三、經查
 ㈠就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部分,依聲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所示,該證券之股票號碼為「82-NX-00483457-1」,然本院公示催告公告誤載該證券之股票號碼為「82NX48345-7」、附表編號2所示證券部分,依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明細所示,股票號碼應為「082NX0041733-8」,而本院公示催告公告誤載該證券之股票號碼為「082NX0041733-3」,此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公告網頁可佐
 ㈡是以,本院公告所載之公告內容與附表編號1、2所示證券實際之股票號碼相異,兩者表彰之股票權利顯非同一,難認具有同一性,依前開說明,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故聲請人對於附表編號1、2所示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若仍欲就附表編號1、2所示證券聲請除權判決者,得重行聲請公示催告,及遵守公示催告裁定所定之聲請公告期間,並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再行聲請為除權判決,併予敘明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心姿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公示催告誤載之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483457-1
82NX48345-7
1
134
 2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41733-8
082NX0041733-3
1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