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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謝禎博  

代  理  人  黃秋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1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附表:
         
股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319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敍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76-8
1
1000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