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林珉滿(即受監護宣告人林栵瑀之監護人)

代  理  人  陳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5年1月2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5年1月2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股票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6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2797-8
1
3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