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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李念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4年度催字第238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1月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5月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71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1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分公司  李美容

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113年11月12日
750,000元
FA2408583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