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陳靜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86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17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6ND650093-4
股票
1
1000

002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9NX73046-4
股票
1
50

003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0NX83027-7
股票
1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