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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林佳穎(即廖淑民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以114年度催字第214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5年1月14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5年1月14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股票附表:
114年度催字第000214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43324-2

1
1000

002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46276-4

1
1000

003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46735-4

1
1000

004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3017-2

1
130

005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50508-8

1
1000

006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51854-4

1
1000

007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52611-5

1
1000

008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4670-1

1
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