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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2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陳復華(即陳名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5年1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115年度司催字第11號民事裁定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93761-0
1
1000

2
同上
78ND0347568-9
1
1000

3
同上
78ND0348198-5
1
1000

4
同上
79ND0441046-1
1
1000

5
同上
80ND0591455-2
1
1000

6
同上
82ND0890386-0
1
1000

7
同上
85ND1234383-6
1
1000

8
同上
87ND1401330-8
1
1000

9
同上
89ND1438221-2
1
1000

10
同上
77NX0200739-5
1
210

11
同上
84NX1274164-9
1
296

12
同上
84NX1274165-0
1
174

13
同上
89NX1536430-0
1
171

14
同上
90NX1561834-0
1
149

15
同上
90NX1561835-1
1
146

16
同上
91NX1586399-8
1
608

17
同上
108NX0108966-5
1
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