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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2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鄭惠文(即鄭燦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鄭燦勳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鄭燦勳所有,嗣為聲請人單獨繼承,有股份分配協議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2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協議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本院114年度催字第216號民事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114年度催字第216號卷及本院卷第9-11頁、第29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昕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0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08NX-0092588-1
41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