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宗鼎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朱逸婷
上列
當事人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2號案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5年2月5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5年2月5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