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陳彥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5張,因不
慎遺失,前經聲請
鈞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2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證相符,
堪可採認。茲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10月14日
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
附表(股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