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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霖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建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宇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蘅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114年5月19日
104,965元
CP2187555
霖承國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