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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施菩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9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114年度催字第154號民事裁定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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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337930-1
股票
1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