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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李根基  
代  理  人  李浚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鈞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法院網站公告,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17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3740-2
1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