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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即被繼承人高益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何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伊為被繼承人高益之遺產管理人,伊接管高益之遺產後未尋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且伊至今未能找到原股票,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民國114年9月17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卷宗、司法院網站公告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58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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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益物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16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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