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牛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致禎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14521-6
1
1000
2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14523-0
1
1000
3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14525-3
1
1000
4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14527-7
1
1000
5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14522-8
1
1000
6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14524-1
1
1000
7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14526-5
1
1000
8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0-NX-129-4
1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