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破字第七號
破 產 人 甲○○
乙○○
右 二 人
送達代收人 莊惠玲
破產管理人 江松鶴
律師
右破產人宣告破產第二次認可分配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七年度破字第七號破產人甲○○、乙○○宣告破產事件如附表所示第二次
債
權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本分配表有
異議者,應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
聲明異議。
理 由
一、在第一次
債權人會議後,
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
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
,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一三九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破產事件,經依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債權人會議決議扣除有別除權之債
權額外,餘由破產財團依已申報之全部債權額以百分之四之比例平均分配,並由
破產管理人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茲破產管理人據
上開債權人會議決議,先後追
索屬破產財團之債權,列為財團財產,並製成第二次分配計算書陳報本院,請求
認可,經核並無不合,援依
首揭法律規定,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三、已申報債權之債權人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十五日內向本院聲明異
議。公告期滿後,即依第二次分配表之分配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
四、
爰依破產法第一三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