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全聲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甲○○
丙○○
丁○○
乙○○
送達代收人 戊○○
相 對 人 壬○○
庚○○
辛○○
己○○
右
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
債務人即
聲請人聲請撤銷
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之
裁定,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
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本案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相對人於本院七
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判決相對人勝訴後,聲請人提起
上訴,相對人
乃向台
灣高等法院就
系爭土地聲請假處分,經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全字第一號裁定准
予假處分。
惟系爭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已經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判決相對人
就假處分之土地之就超過共有比例
應有部分之九十八分之八十八部分勝訴確定,
並經
債權人等即相對人業就判決勝訴確定部分辦妥移轉登記在案,則假處分原因
業已消滅為由,為此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三、
經查,本件假處分之法院係台灣高等法院,本案判決確定之法院亦為台灣高等法
院,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欲聲請撤銷本件假處分,即應向其本案法院即台灣高等
法院聲請,聲請人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應由本院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孟宜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
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