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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全聲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全聲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甲○○          丙○○          丁○○          乙○○   送達代收人  戊○○   相 對 人  壬○○          庚○○          辛○○          己○○ 右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債務人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之 裁定,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 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相對人於本院七 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判決相對人勝訴後,聲請人提起上訴,相對人向台 灣高等法院就系爭土地聲請假處分,經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全字第一號裁定准 予假處分。系爭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已經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判決相對人 就假處分之土地之就超過共有比例應有部分之九十八分之八十八部分勝訴確定, 並經債權人等即相對人業就判決勝訴確定部分辦妥移轉登記在案,則假處分原因 業已消滅為由,為此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假處分之法院係台灣高等法院,本案判決確定之法院亦為台灣高等法 院,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欲聲請撤銷本件假處分,即應向其本案法院即台灣高等 法院聲請,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應由本院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孟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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