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
勞訴字第四九號
原 告 甲 ○
右原告與
被告昶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萬元,折合銀圓貳佰柒拾萬元,應
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萬柒仟元,折合新臺幣捌萬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法院
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