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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勞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四九號  原  告  甲 ○ 右原告與被告昶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萬元,折合銀圓貳佰柒拾萬元,應 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萬柒仟元,折合新臺幣捌萬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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