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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婚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桃園 簡易庭(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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