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五四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
被告乙○○間
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聲明第一
項
訴訟標的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壹元,合計應徵裁判費為貳萬零壹佰捌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邱育佩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 羅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