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2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五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日起,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約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 六日清償,所欠金額應按月分期攤還,若逾期一次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 應將所欠消費借貸款全數一次清償,利息按年率百分之十三按月計付,利率 固定。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被告甲○○僅繳付至民國九十 年四月十九日之本息,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九日起即未再履約,已逾期一 次以上,計欠貸款本金壹佰零伍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屢經催討無效,民法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等為證。 二、被告甲○○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其因遭友人倒債一、二百萬元,故曾要求原告降低利率,減輕每月攤 還之本息,但原告不同意,而其現在也沒錢可還,其餘被告均係其連帶保證 人,其確實有向原告借款貳佰萬元,目前剩下本金壹佰零伍萬壹仟伍佰捌拾 伍元未清償,其係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即未再繳付本息。 三、被告戊○○、乙○○、丙○○方面: 被告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戊○○、乙○○、丙○○三人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及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等為證,核與所述相符, 被告甲○○亦承認確有向原告借款,迄仍積欠原告壹佰零伍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 未清償,另被告戊○○、乙○○、丙○○三人則未提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 信原告之主張屬實,被告甲○○雖辯稱其現無資力清償所欠債務,核顯得據 以為抗辯之理由,原告依據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B書 記 官 趙芳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