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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3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六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欣怡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七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日以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七十萬元,雙方約定被告應將所欠金額按月分期 攤還,若滯納一次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並約 定利息按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且隨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調整(現為年息百 分之十點七六),另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被告丙○○對本件借款僅攤還至九十年一月二日,自九十年二月二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且逾期一次以上,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被告對原 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本件貸款視為全部到期,依消費借 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如聲明。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紙、放款客戶往來明細一份、放款資料查詢記錄一份、 原告公司調降基本放款利率函文一件。 乙、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經合法送達,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提出借據影本一紙、放款客戶往 來明細一份、放款資料查詢記錄一份、原告公司調降基本放款利率函文一件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準 備書狀以供本院參酌,應視同自認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二百一 十萬三千五百元,及自九十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六計 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B   法 官 張益銘 ~B 法 官 許炎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 法院書記官 蘇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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