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3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四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原名許         甲○○ (原名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萬零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八 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六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三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 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二十萬元、二百二十五萬元,共計二百四十五萬元,由其餘被告為 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借據可憑。依上開約定,將所欠金額應按月分期 攤還本息,若逾期一次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應將所欠消費借貸款全數 一次清償,利息分別按年息百分九點三三、百分之七點六七五按月計付, 利率機動調整之,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料借款人即被告丙○○ 分別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九十年四月十五日起,未依約履行今已 逾期一次以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放款帳戶資料表、放款支出傳票各二份、利率變動表乙份、戶 籍謄本二份為證。 乙、被告丙○○、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帳戶資料表、放款支出傳票、利率 表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丙○○、甲○○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或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斟酌,原告上開主張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請求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台幣貳佰貳拾萬零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六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貳佰參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三三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 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