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八號
原 告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房善本
送達代收人 蔡瑞霞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裁定命其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世宗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