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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八號   原   告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善本   送達代收人 蔡瑞霞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裁定命其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世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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