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三八三號
原 告 萬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淦豐
被 告 玖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書祺
被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黃德治
右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援依
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代位被告玖傳營造有限公司向被告交
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請求給付新台幣一百五十三萬六千五百五十一元,
惟查依被
告玖傳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所簽訂之工程合同第十六點附
則第四項約定,如因本合同發生訴訟時,包工人及
保證人均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呈工程合同乙紙在卷
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
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
難謂無違誤之情,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信旭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