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
原 告 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蒼顥
送達代收人 謝天仁
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貫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捌仟玖佰壹拾壹元,應繳
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捌仟伍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法院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