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高榮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文祺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通用壓鑄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捌萬零參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捌佰
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柒佰
伍拾玖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法院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