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胡朝
惟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玖拾參萬肆仟陸佰伍拾肆元,應繳
裁判費新
台幣參萬玖仟參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參萬玖仟參佰零參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法院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