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右原告與
被告丙○○、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伍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邱育佩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B法院
書記官 羅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