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二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丙○○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雙方依照借款約定條款第十六條合意定原告之總行所在地即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