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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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