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七六七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松星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契約請求清償債務,原被告雙方既於契約(授信約定書)中約定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