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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7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七六七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松星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契約請求清償債務,原被告雙方既於契約(授信約定書)中約定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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