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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工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二號   原   告 鑫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堂 一、原告因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運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零玖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參萬零玖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參萬零捌佰柒拾陸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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