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子文
送達
被 告 甲○○
乙○○
丙○○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
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