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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游輝俊   兼法定代理人林昌慶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笫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漢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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