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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原   告 台灣省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源俊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玖拾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玖仟   零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   玖仟零肆拾柒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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