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四二六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林淑麗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雖被告之
住所地位於桃園縣,然依據原告與
被告之借款契約書第十六條約定:雙方
合意以新竹地方法院或台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之授信約定書一紙附卷可查,故本院並無管轄權,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法院
書記官 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