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四二六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林淑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雖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桃園縣,然依據原告與 被告之借款契約書第十六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新竹地方法院或台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之授信約定書一紙附卷可查,故本院並無管轄權,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