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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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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一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源一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一博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 日送達原告一博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一博有限公司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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