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九六號
聲 請 人 大躍海運
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秋蘭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三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游紅桃
右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
書記官 徐永本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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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0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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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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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群運通有限公司蘇│台灣銀行中正國際機│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伍萬玖仟肆佰壹拾│AH九七八八五六│ │
│ │鄭貴美 │場分行 │ │捌元 │九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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