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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1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五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龍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庚○○   被   告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 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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