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15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四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