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四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法院
書記官 謝文心